善用房貸利息、房屋租金 報稅有撇步

發佈時間: 2004-04-13 14:53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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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宗志/台北報導 近來國稅局在處理補稅案件時發現,民眾在申報自用購屋利息或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常出錯。 國稅局官員指出,由於稅法規範繁瑣,民眾很難深入,不過只要注意買屋貸款利息或是租屋租金支出,要扣抵應稅所得的前提是必須「自住」使用,而且二者只能選一,這也不失為「有殼」和「無殼」受薪階級節稅的好方法。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,每戶家庭的每年房屋貸款利息,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利息後,可申報扣除額,以30萬元為上限。 也就是說,如果王先生一家每年房貸的利息部分要支付40萬元,而王先生在銀行定存每年有2萬元利息,那二者相減為38萬元。 不過申報扣除額最多30萬元,因此王先生一家可列舉的房貸利息扣除額就是30萬元。 國稅局官員表示,如果是「無殼蝸牛」想節稅也有方法。 根據規定,每戶每年房屋租金可列舉扣除,以12萬元為限。以北市20坪公寓,每月租金在16000元左右計算,每年租金將近20萬元,對於單薪每月4萬元的受薪階級家庭來說,是相當大的開銷。 如果民眾採用標準扣除額每人只有44000元,夫妻也不過67000元,所以民眾一定要記得採房屋租金列舉扣除,扣除額就有12萬元,但民眾要記得將租約、付款收據保存,供稽徵單位存查,因為列舉扣除額必須有單據為憑,否則國稅局將不受理。 官員也指出,往年常發現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,不但申報扣除房貸利息,竟然連租金也一併申報。 但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,二者只能則一申報,因為法條立意是為了減輕民眾「自住」時的房貸利息或是租金負擔,所以可以拿來抵扣應稅所得。 民眾既然已經有了自用住宅房貸支出,另外又申報租金支出顯然不合理,因此國稅局會自動剔除,列為補稅案件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